城市困难职工如何界定?怎么救助?请看鄂尔多斯市总工会的这份说明
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全体职工: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城市困难职工建档立卡的有关规定及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鄂尔多斯市工会城市困难职工的界定及救助等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城市困难职工界定
(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第三条规定,困难职工家庭包括: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牧民工家庭。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帮扶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的通知》(内工发〔2016〕26号)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内(含)的在岗职工家庭、灵活就业(有事实劳动关系)人员家庭、失业不满二年的人员家庭和符合上述条件且加入工会组织的农牧民工家庭及没有实行社会化管理地区或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携带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互联网终端向所在企事业单位工会或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工会提出困难救助申请。
二、城市困难职工申请救助所需材料
(一)困难职工精准帮扶档案一份;
(二)困难职工本人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困难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困难职工本人及配偶近六个月工资流水一份;
(五)困难职工配偶无业的,需要提供城市困难职工所居住社区或工作单位开具的无业证明一份;
(六)困难职工在精准帮扶档案家庭成员中填写父母或配偶父母以及其他亲属的,需要提供城市困难职工所居住社区开具的居住、赡养证明;
(七)困难职工本人银行卡一张;
(八)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公示表一份;
(九)困难职工本人以及家庭成员所属房产、车辆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城市困难职工申报类别
(一)生活救助项目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城市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连续六个月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
救助标准:主要安排对低收入城市困难职工家庭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开展救急济难式帮扶,缓解其基本生活困难局面。
申请生活救助项目的困难职工家庭除提供本说明第二条所列材料外,另需提供困难职工所居住社区或单位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二)子女助学项目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
救助标准:对政府助学体系暂未覆盖,或已覆盖但需要进一步救助的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为其提供学费、生活费救助资金,从经济上帮助解决入学难的困境。对特别困难城市职工家庭,可以对其进行跟踪助学。除给予补助资金外,可帮助受助对象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勤工俭学、实习就业机会、进行心理辅导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救助服务。
“子女上学”是指当年度考入大中专院校或仍在大中专院校就读尚未毕业的困难职工子女。
申请子女助学项目的困难职工家庭除提供本说明第二条所列材料外,另需提供困难职工子女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救助项目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内,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
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倍的,但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
救助标准: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困难职工家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医疗自费部分,给予救助补助。
申请医疗救助项目的困难职工家庭除提供本说明第二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困难职工本人或患重特大疾病近亲属当年度诊断书、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一份;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需提供投资性资产及储蓄证明材料。
四、其他
(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第四条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二)城市困难职工请与所在单位工会取得联系,由所在单位工会前往本地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服务中心)领取城市困难职工精准帮扶档案;困难职工将救助所需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工会,由单位工会工作人员收集汇总后统一递交至本地区工会帮扶中心(服务中心),工会帮扶救助不接受困难职工自行申请。
(三)城市困难职工本人及单位需对所递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将追缴已发放救助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四)本说明中灵活就业(有事实劳动关系)人员家庭、失业不满二年的人员家庭以及农民工家庭是指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提供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在当地有关部门有就业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金。
(五)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六)各旗区困难职工申报所需材料略有差异,详情请与当地总工会咨询。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0477-8599082
东胜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0477-3154489
达拉特旗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0477-5228263
准格尔旗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0477-4891613
伊金霍洛旗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0477-8691384
乌审旗总工会 0477-7581302
杭锦旗总工会 0477-6622194
鄂托克旗总工会 0477-6212936
鄂托克前旗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0477-7883388
康巴什区总工会 0477-859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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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尔多斯日报